(2017)豫142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尚某某、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199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月25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16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诈骗罪,2012年8月1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以给杞县高阳镇村民孔某2介绍对象为由,将杨某某以姓名为王玲介绍给孔某2,以订婚为由,骗取孔某2现金6000元。后又以结婚买衣服、买手机、交话费、给孩子交学费等为由骗取孔某2钱物4000余元。共诈骗数额10000余元,案发前退还现金4000元,受害人实际被骗达6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以给杞县高阳镇村民孔某2介绍对象为由,将杨某某化名为王玲,介绍给孔某2。以订婚为由,骗取孔某2现金6000元,后又以结婚买衣服、买手机、交话费、给孩子交学费等理由骗取孔某2钱物4000余元。共诈骗数额10000余元,案发前退还现金4000元,受害人实际被骗达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其在杞县给周某家盖房子,周某让其给老孔家儿子说媒,后来其把杨某某介绍给他。其安排杨某某与老孔的儿子在周某家见了面,他们两个没有什么意见,其带着杨某某、周某到了老孔家相了家,杨某某留在了那儿了,其和周某就走了。其向老孔要了200元的路费,杨某某向老孔家要多少钱其不知道。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尚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给其介绍一个对象,是杞县西边的,男的缺心眼,只要介绍成都管了。尚某某把其带到杞县老周家,尚某某说“你有案底,别用真名,就说你叫王玲”。老尚就给老周介绍说其是王玲,离婚了。尚某某说,要是你弄到5000元钱,你得给2000元,要是弄到3000元,你得给1000元。尚某某和老周就向老孔介绍说,其叫王玲,离婚了,有一个小孩。过了几天,尚某某带着其到老周家和老孔的儿子见面,也去老孔家相了家,当晚其就住在老孔家里了。第二天,老孔让他儿子给了其6000元,其就走了。尚某某和老周找其要钱,其在交警队西边一个胡同口,给了老尚1400元,当时就三个人在场,不知道老尚给了老周多少钱。从那以后,其就让老孔的儿子给买东西,给其汇钱。后来,老孔家催着结婚,其骗他们说家人不同意,要和他分手,后来就不接他的电话了。其一共骗老孔家10000元,骗的钱其给了老尚1400元,剩余的钱其花了,案发前退给老孔家4000元。3、被害人孔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份,老尚和老周给其介绍对象,老周说那个妇女叫王玲,是民权县的。过了两天,老周说那个女子相中了,要求到家里看看。老周、老尚和王玲一起到了其家中,王玲说也不要见面礼了,给几千块钱就可以了,当天那个女的就住在其家里了。第二天早上,其带着王玲在高阳镇信用社取了6000元给了王玲。王玲说要回家看看孩子就走了。后来,王玲就以结婚为借口向其要钱买手机,衣服,充电话费,其还向王玲汇款。后来,其给王玲打电话催婚,王玲说家人不同意,她自己得了食道癌,要分手。其再给王玲打电话,她不接了,其记得有一次汇款是汇到了李某的账号上,后来,一个叫李某的人给其打电话说,他是那个女的老公,其才知道被骗了。4、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其托老周给其儿子介绍对象。过来没有多长时间,老周给其打电话说找到对象了。老周说那个女的叫王玲,家是民权县的,老尚也说那个女的叫王玲,离婚了,有一个小孩。过了几天,儿子孔某2打工回来和那个妇女在老周家见面说了话。过了几天,老周、老尚和那个女的到了其家中。那个女的相中了家,还说不要再跑第二趟了,给她几千块钱就行了。当晚,那个女的就住在其家中。第二天,其让儿子孔某2给了那个女的6000元。以后,那个女的又叫其儿子给她买衣服、手机、汇钱。其催着要办结婚,那个女的说得了绝症,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其家共被骗了10000元。后来,他们退给了钱,也原谅了他们。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其和民权的老尚给老孔的儿子介绍对象,老尚领一个女的说叫王玲,离婚的,有一个男孩。过了几天,老孔的儿子打工回来,又安排了老孔的儿子和那个女的见了面,双方都没有意见。后来,老尚给其打电话去民权拿钱,在一个胡同口老尚给了其400元。其拿了400元钱就回杞县了。其只是给他们说媒,从中得个辛苦钱,没有想到老尚和杨某某是为了骗人家。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杨某某是夫妻,2012年12月26日结的婚。其见过尚某某。2015年8月份,其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多了1000元,其问杨某某怎么回事,她说不让其管,啥事也不说。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后来知道姐姐杨某某诈骗的事。其出狱时杨某某让其退给了老孔现金4000元,是在周某家退的。8、破案报告,证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9、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孔某1、孔某2收到被告人杨某某退赔款8000元,并对杨某某已谅解。10、李某与杨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2012年1月17日,李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证号为J411421-2012-001787。1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7月28日,孔某2通过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转给李某现金800元。12、尚某某刑事判决书,证明2002年9月28日,被告人尚某某因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6年8月14日,尚某某因诈骗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16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13、杨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2007年11月22日,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8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1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孔某2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辨认的情况。15、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三、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孔庆喜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黄海涛审判员 彭宗国审判员 孙 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