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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克彬与房钇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钇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克彬旧楼改造工程款6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935.00元,由被执行人房钇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