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鹏诉被告饶灵、饶泽君、彭忠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鹏,饶泽君,饶灵,彭忠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40号原告沈鹏。委托代理人金正魁。被告饶泽君。被告饶灵。被告彭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鹏诉被告饶泽军、饶灵、彭忠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鹏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鹏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沈鹏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子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虹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