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毛辉军、潘玉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毛辉军,潘玉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80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5号、中心南路39号冈州大厦首层103-105号和首层A区、123-126号商铺及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0719515D。负责人:唐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辉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潘玉美,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毛辉军、潘玉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