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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春,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春,男。被执行人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灿。本院在执行杨建春与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西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建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九劳人仲[2016]第2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