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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海强与被执行人田淑侠、党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强,田淑侠,党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60号申请人闫海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淑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党李红,男,汉族,申请人闫海强与被执行人田淑侠、党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田淑侠用其名下位于白水县城关镇居苑路南侧“居苑”华城小区15号楼一层商铺自北向南17号商铺作价2500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