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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糜海娟与宁波大通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海娟,宁波大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263号原告:糜海娟,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虹,系原告女儿。被告:宁波大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大通桥。组织机构代码73696670-5。法定代表人:XX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糜海娟诉被告宁波大通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糜海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海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海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裘林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