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绪兰、景世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孙合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秦绪兰。申请执行人:景世凤。申请执行人:景世明。被执行人:孙合昌。申请执行人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与被执行人孙合昌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18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执行费285元。本院在执行��程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合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孙合昌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合昌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合昌现正在鲁南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告知了对被执行人孙合昌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孙合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秦绪兰、景世凤、景世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孙合昌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合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淑梅审判员 张志心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曰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