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建珍与李中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珍,李中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183号原告:李建珍,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中强,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珍与被告李中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珍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