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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建珍与李中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珍,李中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183号原告:李建珍,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中强,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珍与被告李中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珍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