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红与钱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钱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980号原告:叶红,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钱春花,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叶红与被告钱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红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傅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剑、人民陪审员余林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春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钱春花向叶红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利息。借款后,经叶红主张权利,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春花归还叶红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钱春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