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刘某。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刘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2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朝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兴利审 判 员 韩明媚代理审判员 孙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