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闯闯与孙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闯闯,孙文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949号原告:谢闯闯,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孙文文,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谢闯闯与被告孙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闯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闯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闯闯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闯闯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