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旭辉与马佰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辉,马佰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956号原告:杨旭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被告:马佰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杨旭辉与马佰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旭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杨旭辉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