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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旭辉与马佰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辉,马佰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956号原告:杨旭辉,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被告:马佰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杨旭辉与马佰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旭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杨旭辉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