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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宇燕、郑德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宇燕,郑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宇燕,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利,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新闻中心退休,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宇燕因与被上诉人郑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7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宇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邓宇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宇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邓宇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