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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900号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被告:屈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退还原告曹某某。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