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欢欢与周永杰、周柳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杰,王欢欢,周柳琴,周巧玲,周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原审被告:周柳琴。原审被告:周巧玲。原审被告:周永春。上诉人周永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欢欢、原审被告周柳琴、周永春、周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永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永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永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周永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