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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68张祥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乳名张小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2015年1月某晚,被告人张祥在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村其家中,容留刘某1(1997年11月4日出生)、汪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汪某、许某1、刘某2、潘某、张某、周某、沈某1、沈某2、刘某3、王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2015年1月7日晚,韩某(已判刑)在响水县滨江路口向刘某1(已判刑)索要债务时与刘某1以及刘某4等人发生矛盾纠纷,刘某4(已判刑)即驾车撞击韩轿车,致两车损坏。韩某驾车离开后遂纠集孙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欲寻找刘某4等人报复,当在响水县滨江路口发现刘某4等人时即上前追砍,刘等人被吓跑。后刘某4与韩某又电话相约相互斗殴,刘某4遂纠集被告人张祥以及陈某、王某3、徐某(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分乘数辆车至响水县城滨江路口,见韩某纠集的王某1、许某2(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砍刀等工具站在路边,遂持工具追打,韩某、王某1、许某2等人因害怕而逃跑。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张祥主动到灌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4、陈某、刘某1、徐某、韩某、王某1、尹某1、许某2、刘某5、李某、龚某、蔡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未成年人以及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祥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祥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取保候审之前被羁押一月零一日已被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腾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7、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8、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9、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