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朱洁明与陈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洁明,陈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549号原告:朱洁明,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锐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朱洁明与被告陈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锐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洁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锐强归还借款23000元正。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陈锐强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25000元正,还签下借条约定每月归还1000元正,但到现在只归还2000元正。因多次催促还剩下款项都没归还,现电话无法接通。我挣的是血汗钱,经济也出现困难,所以请求法院向陈锐强判令归还人民币23000元正。被告陈锐强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22日,陈锐强立下借条一张,向朱洁明借款25000元。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而后,朱洁明以现金方式出借上述款项。借款出借后,陈锐强仅归还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洁明依约出借了款项,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原告朱洁明有权随时向被告陈锐强主张还款。故此,原告朱洁明请求被告陈锐强清偿借款2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锐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朱洁明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陈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颖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