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龙鹏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738号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0379225-5。法定代表人:康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锋,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龙鹏,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家秀审 判 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