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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德勇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更108号罪犯杨德勇,曾用名杨麟玮,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大专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通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杨德勇二人所获赃款人民币32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巴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2015年9月30日裁定对罪犯杨德勇减去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杨德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勇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累计获得3个表扬。同时查明,罪犯杨德勇2017年1月11日缴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全区全体民警关于对该犯提请减刑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自我总结、改造计划、犯罪小组历次评审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台账记录、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德勇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伯梅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辜 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