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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萍与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8行初7号原告杨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不服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牡垦人社险认决字(2017)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中,因原告杨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 判 长  任英武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吴龙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