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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城市能通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史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城市能通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史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青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城市能通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晋朋,经理被执行人史晋朋,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能通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史晋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02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