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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行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如成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4行初212号原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关鹏,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功军,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胡文清,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姜毅,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文晓霞,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法制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李如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号,其他不详。原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如成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如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如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八家户工贸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孙津艳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