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2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宿州市百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宿州市百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被执行人:宿州市百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百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6)皖0103执22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吴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