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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俸春华、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春华,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俸春华,女,瑶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叠彩路2号2栋。本院在执行俸春华与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俸春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