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曲丽娜与欧阳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丽娜,欧阳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丽娜,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栋,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长江环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曲丽娜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栋确��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庭审中,曲丽娜提供一份从一审法院立案庭调取的案件信息表,在该表上记载:2017年1月24日王洋(原一审承办人)申请退案,2017年3月3日分案,承办人魏继禄。根据上述记载,本案一审承办人在2017年3月3日即由王洋变更为魏继禄,但承办人变更后,新的承办人在未开庭向当事人告知新合议庭成员,亦未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径行以原合议庭的名义下发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209号民事判��;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曲丽娜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董凯审判员 吕瑛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