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佳兰与黎小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杨佳兰,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勇,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黎小弘,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杨佳兰与唐勇、黎小弘某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勇、黎小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勇、黎小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