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顺元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顺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987号罪犯杨顺元,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顺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杨顺元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顺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顺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顺元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旭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