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红、杨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杨春生,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35号申请人林红,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杨春生,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刘平,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红与被申请人杨春生、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春生、刘平48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林红提供担保的48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