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大明;彭博;车虹;张延芳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明,彭博,车虹,张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04执保13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周大明,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27幢6号。 被申请人:彭博,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南大街滨江商城4号楼1单元4楼2号。 被申请人:车虹,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4号楼2单元202号。 被申请人:张延芳,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南大街坳口上21号附10号,系被告车虹之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川0504财保15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博、车虹、张延芳所有的价值4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