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法定代表人:杨东照。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兰,女,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麦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麦兰名下位于深圳市××大道太子山庄3栋4××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请求结案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将被执行人麦兰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05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麦兰名下位于深圳市××大道太子山庄3栋4××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采取的轮候查封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30.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0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麦兰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湾大道太子山庄3栋4××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