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厚明与倪慧、鞠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明,倪慧,鞠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162号原告:赵厚明,男,1971年7月29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普格县,现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倪慧,男,1986年9月2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鞠欢,男,1991年11月2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徐一新,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赵厚明与被告倪慧、鞠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厚明于2017年6月29日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厚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