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倩与孙鹏、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孙鹏,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276号原告:周倩,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鹏,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波,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与被告孙鹏、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倩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孙鹏、刘波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800元,返还原告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