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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倩与孙鹏、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孙鹏,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276号原告:周倩,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鹏,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波,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与被告孙鹏、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倩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孙鹏、刘波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800元,返还原告5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