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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兰先锋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兰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4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杨洪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文强,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兰先锋,系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山环罚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 江审 判 员  姚 恩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