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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来与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临湘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临湘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667号原告:王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玖林,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临湘办事处,住所地:临湘市北环路新建巷16号。负责人:毛岳阳,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华,男,1955年2月5日出生,住岳阳县。原告王来诉被告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临湘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来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刘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