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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99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且被告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