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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传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尧,高翠翠,郭清华,张萍,姚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传尧,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翠翠,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清华,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第三人:张萍,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一审第三人:姚明,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李传尧因与被申请人高翠翠、郭清华及一审第三人张萍、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传尧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高翠翠、郭清华承担。理由为:(一)二审法院基于《交易信息确认单》及协商录音认定我承诺“满五唯一”和合同变更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提供房产证,交易双方已相互查验交易相关的证件资料,但高翠翠、郭清华却一直称没有看过房产证,实属不合常理。买方明知道本小区房屋都未满足“满五唯一”,其对于房屋的现状以及是否“满五唯一”应该是能作出一定判断的。高翠翠、郭清华曾在私自过户后虚拟了租赁合同,并带来几位“租房人”上门抢房,说明其在诚信上有不良记录和行为,可能为达到目的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所以其主张我作过“满五唯一”承诺的陈述不足以采信。纠纷发生后,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高翠翠、郭清华在第一时间擅自单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使税费可能以最小损失解决的途径被堵死,导致了矛盾激化,损失扩大。李传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传尧与高翠翠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资金划转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涉案房屋因不符合“满五唯一”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问题,李传尧作为房屋原产权人及出卖人,负有向交易对方及居间方全面、准确提供房屋是否“满五唯一”等相关信息。虽然房产证取得时间未满五年,但在李传尧签字确认的《交易信息确认单》上勾选了该房屋“满五唯一”的相关信息。李传尧虽主张其在签字时《交易信息确认单》里的内容是空白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而且在2016年5月18日双方协商中,李传尧认可其在签订合同当时对房屋是否“满五唯一”形成了错误的认识。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李传尧在签约时作出了“满五唯一”的承诺,高翠翠基于李传尧的承诺在合同中约定承担房屋“满五唯一”除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全部税费,是正确的。此外,在双方协商中李传尧同意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以此为由要求高翠翠、郭清华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但此后又违反承诺,并未交纳,而由高翠翠、郭清华实际垫付。故因房屋非“满五唯一”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李传尧承担。二审法院认定高翠翠、郭清华在支付剩余购房款时应扣除已垫付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高翠翠、郭清华在李传尧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予以垫付,确保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对双方其他争议以及违约金的认定和处理,亦无不当。李传尧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传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审 判 员  田 燕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寒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