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益聪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01号被执行人:王益聪,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现已执行死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2014)刑三复04702400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王益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