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1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金平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金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初143号之三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金平,男,1988年10月20日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欧金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欧金平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