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克华与王显荣、李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克华,王显荣,李胜,杨明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994号原告:钱克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芳,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显荣,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胜,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杨明旭,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钱克华与被告王显荣、李胜、杨明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钱克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