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长海、肖家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海,肖家静,刘婷,朱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田长海,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肖家静,男,生于1989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婷,女,生于1989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朱伟胜,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田长海与肖家静、刘婷、朱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肖家静、刘婷、朱伟胜名下有财产,亦未查到三被执行人有任何收入来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李中华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