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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泾永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70022388F。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68977.2元及执行费用等。现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表示对方支付其货款51000元,其余部分主动放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被执行人亦同意支付对方货款51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志强案件款人民币51000元。二、终结(2011)泾民初字第003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贤平审 判 员  陈铭秦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