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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生学与李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生学,李德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976号原告:任生学,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宗保,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德斌,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武,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生学与被告李德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生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生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生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德斌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