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与无锡大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无锡大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注册号32020560038884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营者李将,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负责人。被执行人无锡大润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62973-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法定代表人王安超,无锡大润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时宏伟,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与无锡大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李将幕墙门窗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