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永衡物资商店与吴金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永衡物资商店,吴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财保30号申请人科左后旗甘旗卡永衡物资商店,住所地: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西段。经营者:拱宝文,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三委**组*号。被申请人吴金德,男,52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人科左后旗甘旗卡永衡物资商店与被申请人吴金德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多次在申请人处赊购材料,同时又借货款30000.00元,总计价款达到220000.00元。到期后,经过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现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吴金德名下的位于伊胡塔镇304线路西三间门市房(房权证号0XXXX**,商业98.4平方米)进行诉前保全,并自愿用拱宝文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科左后旗甘旗卡永衡物资商店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吴金德名下的位于科左后旗伊胡塔镇304线路西的三间门市房(房权证号XXXX**,商业98.4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查封期间由吴金德使用,不得赠与、抵押、转让、变卖。保全标的为250000.00元。二、将拱宝文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甘旗卡街镇医院片,住宅86.4平方米,房权证:蒙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查封期间由拱宝文使用,不得赠与、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仕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