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士英、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振华追为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英,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周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296号之二异议人(案外人):李士英,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92972-4。法定代表人:王文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振华,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振华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士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士英诉称: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执字第00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振华所有的坐落在颍××县城关镇××沿巷产权证号99016095的楼房338.34平方米及院落。该房屋不是周振华所有,法院错误的将李士英所有的房产查封了。2009年10月9日,周振华与李士英协议离婚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了上述查封的房屋财产属李士英所有。本院查明:2014年2月26日,本院在执行颍上县益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振华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颍执字第002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振华所有的坐落在颍××县城关镇××沿巷产权证号99016095的楼房338.34平方米及院落,2015年8月7日,以(2013)颍执字第00296-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该房产。2009年10月9日,周振华与李士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一切房产归女方所有。本院认为:依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案诉争房屋系周振华所有,异议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对房产有协议归女方所有的内容,但诉争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振华名下,离婚协议只是离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该案诉争房屋仍属被执行人所有,我院对诉争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士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