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上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上德,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上德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陈上德在本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华舒酒店”KTV酒后耍横,摔坏被害人黄某的一部“Iphone6”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67元。归案后,被告人陈上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上德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认为被告人陈上德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上德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被告人陈上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上德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上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悦鹭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