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曹大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曹大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122号申请人: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大银,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大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22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晟瑞公司述称:一、曹大银与其配偶桂志华在晟瑞公司的工资已全部支付,没有任何拖欠。2016年10月8日,曹大银入职晟瑞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当月工资下个月中下旬发放,发放形式或现金或银行转账。2017年1月1日,曹大银因个人原因离职。曹大银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分别3066元、3940元、3940元,其配偶桂志华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分别1879元(已以现金的方式发放)、3465元、4022元。应桂志华要求,晟瑞公司将桂志华11、12月份的工资(7487元)与曹大银的工资(10946元)一起支付到曹大银的银行账户(账号82×××71),合计18433元。晟瑞公司在2017年1月4日、1月19日分别转账10471元、7962元至该账户,共计18433元。至此,曹大银在职期间的工资,晟瑞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未有任何拖欠。因此,曹大银的诉求,无事实依据,仲裁委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第一项仲裁裁决理应撤销,晟瑞公司无需向曹大银支付所谓的工资差额。二、晟瑞公司无需向曹大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曹大银在职期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未过,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晟瑞公司,因此晟瑞公司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退一万步讲,即使晟瑞公司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也不应以所谓的月工资5151元为基数予以计算。《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实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约定不明确的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案实际支付工资计算。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予采信,视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明确,从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但是在本案实际支付的月工资并未查明的情况下,就将曹大银的月工资标准认定为5151元,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故仲裁裁决第二项存在错误,应当被撤销。故此申请事项:1.裁定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22号仲裁裁决全部事项;2.申请费由曹大银承担。被申请人曹大银答辩称: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22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晟瑞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大银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419.1元;二、晟瑞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大银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28.4元。晟瑞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同日本院受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本案中,申请人晟瑞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主张其已付清了曹大银在职期间全部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工资是否已付清是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并且,晟瑞公司主张其已付清了曹大银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又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晟瑞公司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晟瑞公司与曹大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晟瑞公司未与曹大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向曹大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适用于法律正确。晟瑞公司认为过错在于曹大银,不需支付缺乏依据。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晟瑞公司申请本院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22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8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的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晟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禤丽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