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几平,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C}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民初3639号 原告:钟几平,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谅,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9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440563。 法定代表人:赖华锦。 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下街望江花园6幢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6230XJ。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被告: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物流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984803。 法定代表人:陈国金。 原告钟几平与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钟几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6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29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6891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58153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经招用到被告成都传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被告四川省永旺建筑有限公司城建,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劳务的位于新都区传化国际九龙广场工地上班,工作为木工,2016年5月7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在新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20日出院,经医生诊断:原告右胸7、8、9、10、11肋骨骨折等,医疗费由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原告的伤与三被告之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工地、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因无法查清原告与3被告之间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3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按工伤保险责任依法赔偿。 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前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要求三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案中,原告自述其无法查清与三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且从原告诉称的事实来看,看不出原告系受哪一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雇佣,加之本案三被告均为法人,故本案原告要求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几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钟几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