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红先与史孟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先,史孟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598号原告:李红先,女,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史孟林,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李红先与被告史孟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焕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洁 微信公众号“”